22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推選之
(D)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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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83), C(562), D(87), E(0) #528863

詳解 (共 6 筆)

#1066254
第8條(協商代表產生方式)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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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386
名  稱 團體協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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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88
團體協約法-2團體協約之協商簽定
 
 
第8條(協商代表產生方式)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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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188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團體協約法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
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O)
(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O)
(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推選之(X)無規定
(D)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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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000
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 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   27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 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 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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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07
D)團協法§8I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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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6078
未解鎖
名  稱:團體協約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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