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推選之
(D)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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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83), C(562), D(87), E(0) #528863
統計: A(34), B(83), C(562), D(87), E(0) #528863
詳解 (共 6 筆)
#1066254
第8條(協商代表產生方式)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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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88
團體協約法-2團體協約之協商簽定
第8條(協商代表產生方式)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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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188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團體協約法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
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O)
(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O)
(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推選之(X)無規定
(D)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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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000
| 第 26 條 |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
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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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07
D)團協法§8I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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