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依法應保存多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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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0), C(50), D(966), E(0) #528871
統計: A(9), B(20), C(50), D(966), E(0) #528871
詳解 (共 7 筆)
#1537425
工資清冊/出勤記錄.....應保存五年
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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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07
104/7/1公佈之勞基法第三十條員工出勤紀錄應保存五年,並至105/1/1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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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922
勞動基準法-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79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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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21
工資清冊五年
簽到出勤一年:勞基法§3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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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90
勞基法§30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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