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許可,製造本條例第 4 條之手槍未遂者,處罰之
(B)未經許可,持有本條例第 4 條之彈藥者,處罰之
(C)未經許可,寄藏本條例第 4 條之刀械者,處罰之
(D)未經許可,意圖販賣而陳列本條例第 4 條之刀械者,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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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186), C(1726), D(450), E(0) #670529
統計: A(540), B(186), C(1726), D(450), E(0) #670529
詳解 (共 4 筆)
#1063051
刀械無陳列,寄藏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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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427
刀械有陳列的罰則,槍砲第14條第三項:未經許可,
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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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32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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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30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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