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一定情形者不得管收,下列何者並非前述情形?
(A)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B)在國際運動競賽或活動榮獲殊榮者
(C)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D)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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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448), C(45), D(33), E(0) #2098765

詳解 (共 2 筆)

#3685484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月以上或產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僅畫重點,較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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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499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A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C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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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5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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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對應法條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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