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訴願法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下列何項時間,不得提起?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無時間限制,皆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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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8), B(1705), C(4997), D(180), E(0) #389937
統計: A(1838), B(1705), C(4997), D(180), E(0) #389937
詳解 (共 10 筆)
#544180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240
8
#661988
提起30天
受理2個月
決定3個月
期限3年
155
0
#1120271
訴願法 三年 不得提起
行政罰 三年 裁處權消滅
行政程序法 五年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人民 十年)
行政執行法 五年 行政執行期限(自確定日起)
90
1
#576936
訴願和行政訴訟都是逾三年不能在提
70
4
#1601546
三個字都是三年 五個字都是五年
34
2
#752731
〈訴願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18
2
#1186895
訴願法,利害關係人,三年
12
1
#866802
自己進去全國法規資料庫用尋找搜尋得比較快啦
行政訴訟法 § 106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10
5
#526214
14條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