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民意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B)有關外交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C)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得為差別待遇
(D)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僅須對當事人不利之情形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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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75), C(4260), D(44), E(0) #389945
統計: A(499), B(75), C(4260), D(44), E(0) #389945
詳解 (共 10 筆)
#569872
(A)應該是不適用行程法的「程序」規定(參行程法§3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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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59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所以反面解釋,有正當理由,就可以為差別待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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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75
(4)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也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則。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附帶一提的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譬如說,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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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99
行政程序法第4條~10條屬於實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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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593
行政程序法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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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962
C為第六條的反面解釋,亦即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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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18
感謝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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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277
- 行政行為非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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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104
應改為 (A)各級民意機關之行政行為 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實體 是相對於 程序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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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12
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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