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
(B)送達人之雇主
(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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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522), C(5172), D(423), E(0) #389949

詳解 (共 10 筆)

#535799

不獲會晤-沒有見到應受送達人

 
補充送達

第 73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同居人受雇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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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180

不獲會晤,交同居人:補充送達/間接送達

拒絕收領而留置: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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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7241
稍微思考一下背後的精神即可理解為什麼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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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838
5F 不管說不說得過去 選項中既然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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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485

我知道法條沒寫雇主,可是,受僱人可以但雇主則不行,這在常識上說的過去嗎?不太能理解

如果改成送達處所的雇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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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151
原本題目: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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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30
為何C??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請高手同學--
解釋--不獲會晤-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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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429

5F的討論本來就很合理呀 死讀書不能一輩子好嗎 

上法律課程的時候也常常在探討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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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2659

不過現實來講,你想考高分就真的不能太研究實務怎樣,考試技巧就是這麼死,這題是法條題乖乖選法條的答案你就能拿高分,然後僱或雇的問題,國文上這類的問題因為教育部實在太會改字,所以現在國文也不會考錯別字這題目,國文老師也會表示有些字為什麼要硬加個部首,像身份跟身分,明明身分就能知道意思了,反正考試真的就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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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9272

民訴法第137條第一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邊用的是人部的僱 可是跟這題的受雇人不是一樣意思嗎?怎麼用字不一樣...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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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2806
未解鎖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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