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
(B)送達人之雇主
(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3), B(522), C(5172), D(423), E(0) #389949
統計: A(253), B(522), C(5172), D(423), E(0) #389949
詳解 (共 10 筆)
#535799
不獲會晤-沒有見到應受送達人
補充送達
|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
182
5
#1595180
不獲會晤,交同居人:補充送達/間接送達
拒絕收領而留置:留置送達
25
0
#2462485
我知道法條沒寫雇主,可是,受僱人可以但雇主則不行,這在常識上說的過去嗎?不太能理解
如果改成送達處所的雇主,可以嗎?
4
4
#535630
為何C??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請高手同學--
解釋--不獲會晤-意思??
3
3
#4416429
5F的討論本來就很合理呀 死讀書不能一輩子好嗎
上法律課程的時候也常常在探討呀= =
3
1
#4892659
不過現實來講,你想考高分就真的不能太研究實務怎樣,考試技巧就是這麼死,這題是法條題乖乖選法條的答案你就能拿高分,然後僱或雇的問題,國文上這類的問題因為教育部實在太會改字,所以現在國文也不會考錯別字這題目,國文老師也會表示有些字為什麼要硬加個部首,像身份跟身分,明明身分就能知道意思了,反正考試真的就這樣吧
2
0
#4749272
民訴法第137條第一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邊用的是人部的僱 可是跟這題的受雇人不是一樣意思嗎?怎麼用字不一樣...有人知道嗎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