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A)新債清償
(B)更新
(C)混同
(D)代物清償
統計: A(229), B(46), C(129), D(13549), E(0) #1402484
詳解 (共 8 筆)
民法第二編債
(A)第三百二十條 (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B)第四百五十一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第三百四十四條 (混同之效力)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D)第三百十九條 (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舉例(條文請看最佳解)
(A) 我跟甲銀行辦了800萬的房貸(舊債) 之後再跟乙銀行借了800萬(新債)來還甲銀行的房貸
用債務還債務
(B) 我跟甲租了店面賣水果 約好租1年 結果這一年過了 我還繼續佔有店面賣水果 房東甲也沒反對 就視為繼續租約了
民法中的更新就是視為繼續的意思 其他更新
(C)我跟爸借了100萬 他死了以後 我繼承他的遺產(債權) 我原本欠他的100萬(債務) 都在我身上了 因而抵銷掉
總不能讓我自己欠我自己100萬吧
(D)我欠甲100萬 剛好他很喜歡我的車 就說好用車來還欠他的100萬
原債務(錢)用他種物品來還
(A)新債清償
-----指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例如,債務人以支票代替現金之給付,係以支票之新債務清償舊債務。
(B)更新 (X)
(C)混同
-----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而債的關係因而消滅的事實。例如,甲向其父乙借款1萬元,嗣後乙死亡,由甲單獨繼承,乙對甲的債權與甲對乙的債務,同歸於甲一人。
(D)代物清償
-----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混同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e.g. 甲向A借30萬元,甲是債務人,但A事後也跟甲借款30萬,此時債務混同不用還
新債清償就是提出新的清償方式,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則新舊債務均消滅;
新債清償非要物契約,僅須債務人與債權人合意即為成立,但債務人尚未給付前,新債及舊債務均仍有效存在,不過債權人在新債清償期屆至前,不得行使舊債務權利,如果新債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時,舊債務得恢復作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清償舊債務或新債務。
e.g. 甲跟A買欠50萬元,之後甲簽支票給乙,該支票就是新債務,若該支票未能兌現,則甲對乙所付之價金給付債務仍不消滅
代物清償則是直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成立代物清償時,舊債務即消滅
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單純成立代物清償合意是不夠的,須要債務人給付其他代替物,且經債權人同意代替為定清償,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