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A)新債清償
(B)更新
(C)混同
(D)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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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46), C(129), D(13549), E(0) #1402484

詳解 (共 8 筆)

#1483771

民法第二編債

(A)第三百二十條 (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B)第四百五十一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第三百四十四條 (混同之效力)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D)第三百十九條 (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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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916

舉例(條文請看最佳解)

(A) 我跟甲銀行辦了800萬的房貸(舊債) 之後再跟乙銀行借了800萬(新債)來還甲銀行的房貸

用債務還債務

(B) 我跟甲租了店面賣水果 約好租1年 結果這一年過了 我還繼續佔有店面賣水果 房東甲也沒反對 就視為繼續租約了

民法中的更新就是視為繼續的意思 其他更新

(C)我跟爸借了100萬 他死了以後 我繼承他的遺產(債權) 我原本欠他的100萬(債務) 都在我身上了 因而抵銷掉

不能讓我自己欠我自己100萬

(D)我欠甲100萬 剛好他很喜歡我的車  就說好用車來還欠他的100萬

原債務(錢)用他種物品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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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423

(A)新債清償 

-----指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例如,債務人以支票代替現金之給付,係以支票之新債務清償舊債務。

(B)更新 (X)

(C)混同

-----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而債的關係因而消滅的事實。例如,甲向其父乙借款1萬元,嗣後乙死亡,由甲單獨繼承,乙對甲的債權與甲對乙的債務,同歸於甲一人。 

(D)代物清償

-----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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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0047
新債清償系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債務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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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108

混同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e.g. 甲向A借30萬元,甲是債務人,但A事後也跟甲借款30萬,此時債務混同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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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103

新債清償就是提出新的清償方式,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則新舊債務均消滅;

新債清償非要物契約,僅須債務人與債權人合意即為成立,但債務人尚未給付前,新債及舊債務均仍有效存在,不過債權人在新債清償期屆至前,不得行使舊債務權利,如果新債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時,舊債務得恢復作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清償舊債務或新債務。

e.g. 甲跟A買欠50萬元,之後甲簽支票給乙,該支票就是新債務,若該支票未能兌現,則甲對乙所付之價金給付債務仍不消滅


代物清償則是直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成立代物清償時,舊債務即消滅

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單純成立代物清償合意是不夠的,須要債務人給付其他代替物,且經債權人同意代替為定清償,才發生效力。

e.g. 甲欠A3萬,A同意甲把甲的iphone拿來抵債,錢就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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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116
統整筆記 (A)第三百二十條 (間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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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984
呃…抱歉有高手能舉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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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02514
未解鎖
新債清償 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對債權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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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23502
未解鎖
(X)(A)新債清償 (X)(B)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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