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路路面有凹洞,但未設警告標誌,機車騎士因超速,閃避不及發生意外受傷害。請問公路管理機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A)因機車騎士有過失,故管理機關不必賠償該騎士之損害
(B)機車騎士雖有過失,但管理機關仍應對其損害負全部之賠償責任
(C)管理機關應負賠償責任,但應由騎士依其過失比例分擔部分責任
(D)機車騎士應負完全之過失責任,管理機關僅負道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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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92), C(3220), D(19), E(0) #329466
統計: A(21), B(992), C(3220), D(19), E(0) #329466
詳解 (共 9 筆)
#462070
超速 有過失
管理機關 沒盡責 有賠償責任
兩者都有錯 依比例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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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53
國賠§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賠§5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民法§217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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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441
設置、管理上之欠缺與受害人的行為混合作用,例如道路上有坑洞,而某甲又超速行駛經過該坑洞,導致甲摔倒受傷。在甲向該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應依民法217條之規定決定行政機關與受害人之責任比例,由國家與受害人甲分擔損失。
節錄自: http://blog.yam.com/money0816/article/11543012
民法
| 第 217 條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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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279
(A)因機車騎士有過失,故管理機關不必賠償該騎士之損害(X)
(B)機車騎士雖有過失,但管理機關仍應對其損害負全部之賠償責任(X)
(C)管理機關應負賠償責任,但應由騎士依其過失比例分擔部分責任(O)
(D)機車騎士應負完全之過失責任,管理機關僅負道義責任(X)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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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696
7F我也這樣覺得
可是剛剛看一下相關的新聞(我沒找到相關判決之類的左證)
以下面這則來看:http://udn.com/news/story/7321/1432419-%E5%A9%A6%E4%BA%BA%E9%A8%8E%E8%BB%8A%E6%91%94%E8%B7%AF%E5%9D%91%E6%B4%9E-%E5%9C%8B%E8%B3%A0131%E8%90%AC
及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49384/
→ 法官判決得標準在於,市府未能否舉證受害人民有過失,否則要負全部責任。
所以,若人民有過失(超車)就必須負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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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13
考選部的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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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76
(C)管理機關應負賠償責任,但應由騎士依其過失比例分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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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228
道路算公物嗎?
若算的話,是不是應該依行政法對公物之【無故意過失】責任論,維護之疏漏應有無論故意過失皆得賠償,而不是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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