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優先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A)改調其他任何職位
(B)改調其他性質相當職位
(C)以業務緊縮為由加以拒絕
(D)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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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41), C(44), D(10282), E(0) #1651688
統計: A(29), B(441), C(44), D(10282), E(0) #1651688
詳解 (共 3 筆)
#2472319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
(一)期滿復職: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上述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禁止不利處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第17條規定為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如有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教育訓練訊息通知: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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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831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
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
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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