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外國人歸化為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關於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不得更改
(B)得更改,但以 1 次為限
(C)得更改,但須符合改姓要件
(D)得更改,但須經外交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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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182), C(111), D(2), E(0) #1915143
統計: A(26), B(1182), C(111), D(2), E(0) #1915143
詳解 (共 2 筆)
#3599734
姓名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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