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憲法本文關於考試院組織與職權之規定中,下列何者於憲法增修條文中停止適用?
(A)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B)有關考試委員人數之規定
(C)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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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65), C(388), D(3927), E(0) #3225957
統計: A(107), B(465), C(388), D(3927), E(0) #3225957
詳解 (共 6 筆)
#6126294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1.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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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者人恆助之、善人者人恆善之,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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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345
五院中的委員(司法院叫大法官)只有考試院沒改人數 其他都改了
改了就是停止適用的意思,所以考試院沒停止適用憲法原本的規定
B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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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考試院也是個奇怪的院 當時說要廢到現在不知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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