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環境保護之憲法依據,下列何者正確?
(A)環境權已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保護之基本權利
(B)環境權已被憲法法庭判決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保護之基本權利
(C)憲法增修條文新增之兼籌並顧條款為環境及生態保護之方針條款
(D)原住民文化保護相對於環境保護具有絕對優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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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1), B(485), C(2780), D(235), E(0) #3225964
統計: A(1021), B(485), C(2780), D(235), E(0) #3225964
詳解 (共 8 筆)
#6122327
幫B4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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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3 原住民狩獵案
來源: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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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2013年7月間,布農族的王光祿某日在河床某處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在8月份拿來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各1隻。檢察官起訴後,經法院判刑確定。
王光祿涉犯的罪名包括: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這個部分,法院判決3年2月,併科罰金7萬。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罰金。這個部分,法院判決,判決7月。
- 判決最後的應執行刑是:3年6月,併科罰金7萬。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雖然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行政罰鍰,不適用槍砲條例的刑罰規定。
但排除刑罰的前提是,拿的是自製獵槍、魚槍,供生活工具之用。在王光祿案中,他拿的是土造長槍,不符合該條情形,仍然構成刑事責任。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雖然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在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相關限制。
也就是說,對原住民族的狩獵管制方式,採取的是事先許可制,如果沒有事先經過許可,還是觸犯法律規定。
在王光祿被判刑確定後,他聲請憲法解釋;此外,最高檢察署為王光路聲請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也首次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另外,還有相類似的案件潘志強、周懷恩、陳紹毅,以及桃園地院另一件裁定停止審判的釋憲聲請案。
釋憲結果
2021年3月9日,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近兩個月後的5月7日做出803號解釋。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排除原住民持槍刑責,僅限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自製獵槍:合憲
(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關於獵槍的定義:規範不足,違憲,2年內檢討修正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謂的「傳統文化」的範圍:包含飲食與生活文化
(四)非營利自用的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原則不包括「保育類」動物
(五)事先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合憲
(六)欠缺彈性的管理辦法部分內容: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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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220
第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名詞解釋
△一般行為自由(釋535、689、699、749)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釋689)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權(釋626)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為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名詞解釋
△一般行為自由(釋535、689、699、749)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釋689)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權(釋626)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為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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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858
兼籌並顧條款就是憲法增修條文§10第二項: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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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237
D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沒有絕對優先
原民的地 但不能用 國家補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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