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各犯罪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某些行為的高危險性,僅以實行特定行為為成罪要件,此即抽象危險犯
(B)行為人故意犯較輕之罪後,因意外導致後續不能預見其發生的加重結果時,仍成立加重結果犯
(C)將兩個故意犯罪合併構成的結合犯,如強盜殺人,其法定刑通常較分別論罪為輕
(D)刑法上的所有犯罪都分別處罰既遂犯與未遂犯、故意犯與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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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4), B(1260), C(332), D(498), E(0) #3225968
統計: A(2624), B(1260), C(332), D(498), E(0) #3225968
詳解 (共 10 筆)
#6093215
抽象危險犯
某些行為具有危險性,其犯罪不以實際上造成危險為必要,只要做了就是犯罪
例如酒駕,你開車喝酒,就算沒有撞到人還是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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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527
下列關於各犯罪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某些行為的高危險性,僅以實行特定行為為成罪要件,此即抽象危險犯✔️
- 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根據生活經驗,認為某種行為本身就具有對法益造成高度危險的可能性(抽象危險),因此只要實行了該行為即構成犯罪,不需證明發生了具體的危險或實害。
- 例如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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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為人故意犯較輕之罪後,因意外導致後續不能預見其發生的加重結果時,仍成立加重結果犯❌
-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必須「能預見」,亦即客觀上有預見的可能性。
- 如果結果是「不能預見其發生」的意外,則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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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兩個故意犯罪合併構成的結合犯,如強盜殺人,其法定刑通常較分別論罪為輕❌
- 結合犯(如強盜殺人罪)是立法者為處罰惡性重大、危害更鉅的行為,將兩個獨立的故意犯罪結合為一罪,並特別加重其處罰。
- 例如,單純強盜罪與單純殺人罪的法定刑,都比強盜殺人罪的「死刑或無期徒刑」要輕。結合犯的法定刑通常是較重而非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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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法上的所有犯罪都分別處罰既遂犯與未遂犯、故意犯與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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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刑法是原則不罰未遂犯,例外才處罰,例如傷害未遂(輕傷未遂)即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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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 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這也表示刑法是原則不罰過失犯,例外才處罰,例如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等。許多犯罪(如竊盜罪、詐欺罪)都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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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844
(B)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 條 加重結果犯 (基礎故意 十 結果過失)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客觀上不能預見
若主觀上可預見則為間接故意,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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