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刑法第 107 條之加重助敵罪,下列何者,非屬於該罪之加重要件?
(A)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B)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C)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
(D)以關於要塞、軍港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24), C(204), D(59), E(0) #687206

詳解 (共 2 筆)

#1432232
第 106 條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
0
#4872596

刑法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B)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C)。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A)。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