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預算法,有關我國預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機關的單位預算中,應編列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
(B)第一與第二預備金編列上限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1%
(C)第一預備金可流用至該行政機關之其他計畫與科目,但經立法審議刪減或刪除的項目不適用
(D)地方政府有增加支出的需要時,可動支中央政府之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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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9), B(534), C(3739), D(1112), E(0) #2032894

詳解 (共 10 筆)

#3476713

所謂預備金,就是在法定預算外,考慮政府對於臨時的支出之緊急措施,其分類如下:預算法二十二條(預備金種類)

1.第一預備金:於各單位預算中設置,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2.第二預備金:設置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應由行政院核淮動支,事後仍應提出追加預算的法定程序。)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我國預備金制度為「集中分散並用制」,第一預備金為分散制,第二預備金為集中制,相關規定如下:

1.第一預備金: (1)第一預備金於公務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2)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  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第二預備金: (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2)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a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使用時。 b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c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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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246
(A)公務機關的單位預算中,應編列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X)
  
(B)第一與第二預備金編列上限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1%(X)
  →(A)(B)預算法22條
(C)第一預備金可流用至該行政機關之其他計畫與科目,但經立法審議刪減或刪除的項目不適用(O)

(D)地方政府有增加支出的需要時,動支中央政府之第二預備金(X) 
  →預算法70條 行政院核准動支 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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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892
預算法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n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n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n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n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n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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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5052

(A) 第一預備金是單位預算;第二預備金是總預算

(B) 第一預備金不得超過經常性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第二預備金則視財務狀況

(D) 第一預備金適用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第二預備金則適用因事實需要、業務增加或計畫增加導致經費需求增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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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290

第一預備金設置於各單位預算中,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第二預備金設置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由行政院准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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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074
第 22 條 (預備金之種類) 預算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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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8025
(A)公務機關的單位預算中,應編列第一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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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預算法第 2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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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31 條 一行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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