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為慶賀其姪女丙之新婚,對丙表示願贈與一輛轎車作為結婚禮物,丙欣然允受。甲即向乙中古車商購
買一輛轎車,約定丙對乙有直接請求給付該車之權。嗣丙於乙交車後,駕駛該車卻因乙未檢修煞車機件
肇致失靈發生車禍,車子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就轎車全毀,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B)甲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約人、乙為該契約之債務人、丙則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C)丙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甲得變更該第三人利益契約
(D)甲於乙給付該車與丙以後,即不得撤銷對丙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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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2), B(50), C(78), D(222), E(0) #1608710
統計: A(1032), B(50), C(78), D(222), E(0) #1608710
詳解 (共 5 筆)
#5712909
(D)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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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1774
甲為慶賀其姪女丙之新婚,對丙表示願贈與一輛轎車作為結婚禮物,丙欣然允受。甲即向乙中古車商購買一輛轎車,約定丙對乙有直接請求給付該車之權。嗣丙於乙交車後,駕駛該車卻因乙未檢修煞車機件 肇致失靈發生車禍,車子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就轎車全毀,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A) 丙就轎車全毀,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 411 條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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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約人、乙為該契約之債務人、丙則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民法第 269 條第1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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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甲得變更該第三人利益契約
民法第 269 條第2項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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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於乙給付該車與丙以後,即不得撤銷對丙之贈與
民法第 408 條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除非有以下情形
民法第 416 條
Ⅰ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Ⅱ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419條第2項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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