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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3785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3785

年份:102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16 自 100 年度起所得稅法第43 之2 條反避稅條款規定,對營利事業利息支出有何限制?
(A)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B)對關係人流動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C)對關係人長期負債占業主權益不限定比率,其利息支出無限額,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D)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全部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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