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應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基於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
(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適當性原則
(D)平等原則
統計: A(789), B(484), C(1200), D(4862), E(0) #2017978
詳解 (共 9 筆)
憲法之「平等原則」,乃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但二事務是否相同,係由法規範之觀點決定之),此「禁止差別待遇原則」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故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亦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此「禁止差別待遇原則」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故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北高行98簡651判決)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要件
(1)行政權對該事件有決定或裁量之空間。
(2)之前有行政慣例或行政先例之存在。
(3)該行政慣例或先例並非違法。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指行政機關因其本身之前反覆為同一行政行為,使人民產生信賴之時,此種行為應對往後之行政行為產生拘束力,是為所謂「行政先例」(亦稱行政慣例),與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或英美法系之禁反言原理相當,其所以產生拘束力,主要基於「平等原則」而出現。
(二)行政行為違反行政規則,則將違反行政機關對外處理事務的一致性,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因此可說,行政規則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中,最明顯易見的「行政前行為」。行政規則藉由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而發生間接的對外效力。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可說是「平等原則」的一種延伸,
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為了不產生差別待遇,
往往必須參考過去曾做出的「前例」,盡可能對相同的事件做出相同的處理,
隨著時間發展,機關便會被自己過去做出的種種前例所拘束。
補充 行程法6: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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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的差別待遇
(二)禁止恣意原則
(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PS:由該案件所適用法律之客觀規範意旨為評斷
此為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