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依行政罰法規定,不予處罰?
(A)滿 20 歲之大學生甲,違法在捷運車廂中飲食
(B)滿 30 歲之上班族乙,半夜 3 點在四下無人之路口違法闖紅燈
(C)滿 40 歲之果農丙因不識字,未能理解主管機關之宣導,以致違法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
(D)滿 10 歲之國小學童丁,在公園中違法亂丟垃圾
統計: A(86), B(56), C(490), D(8051), E(0) #2017982
詳解 (共 7 筆)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類:
一、完全責任能力人
滿18歲,精神狀態正常而且無瘖啞情形之人,為完全責任能力
人。
二、減輕責任能力人:以下4種自然人為減輕責任能力人:
甲、14歲以上未滿18歲 (刑法18第二項)。
乙、滿80歲之人(刑法18第三項)。
丙、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刑法19二項)。
丁、瘖啞人(既瘖且啞之人,既聾且啞之人)(刑法20條)。
三、無責任能力人:以下2種自然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甲、末滿14歲之人(刑法18條第一項)
乙、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人(刑法19條第1項)。
補充: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原出處:https://catoo6.pixnet.net/blog/post/10334751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第 8 條 (不知法規)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9 條 (責任條件--年齡、精神狀態)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13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此題考的觀念不在於行為人在何處做了什麼行為,而是行為人做這項行為時是幾歲。
別把法學想的那麼困難,最後只會搞死自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