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免除職務
(D)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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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724), C(681), D(4730), E(0) #2017983

詳解 (共 10 筆)

#35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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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車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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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623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休職、降級、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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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677

補充:

停職是規定在公務員懲戒法中,不屬於懲戒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 第四條(當然停職)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五條(先行停職)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

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

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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