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被告同意者
(B)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C)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D)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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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68), C(2486), D(140), E(0) #13927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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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7  (小額訴訟)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436-28  (小額訴訟)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436-29  第二審判決  因兩造同意、上訴無理由  得不經言詞辯論
§436-30  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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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10

第 255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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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63
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第 256 條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 或追加。
第 257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 得為之。
第 258 條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 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 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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