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皆為公法
(B)為形式意義之法律
(C)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得以「規則」為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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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3), B(5385), C(1090), D(555), E(0) #2396850
統計: A(863), B(5385), C(1090), D(555), E(0) #2396850
詳解 (共 9 筆)
#4204889
(A選項)分為公法與私法。
例如憲法、刑法屬於公法(國家與個人關係),民法屬於私法(個人與個人關係)
憲法
第 37 條(C選項)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D選項)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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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203
形式意義法律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實質意義法律
指所有具有普遍抽象的法規範,不以國會通過的法律為限(凡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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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199
(A)民法為私法,亦須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形式意義的法律,即為狹義之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C)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D)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其命名為法、律、條例、條則
(B)形式意義的法律,即為狹義之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C)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D)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其命名為法、律、條例、條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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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263
A選項舉個簡單例子給你們
總統公布的法律並不都是公法
像是民法就有包含私人關係在裡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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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493
(A) 得為公法、私法、社會法
(C) 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 得以「法、律、條例、通則」為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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