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緩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不停止進行
(B)檢察官所諭知之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
(C)被告所犯,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D)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無需得被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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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8), C(21), D(12), E(0) #619493

詳解 (共 2 筆)

#1604600

A停止進行

C死無3以上以外

D需要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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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185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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