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A) 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判者
(B)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C) 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D)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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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38), C(73), D(74), E(0) #619501

詳解 (共 4 筆)

#1399531
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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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825
A) 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判者」—「判決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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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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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A)要審判才算違背法令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D)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C)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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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914
第 468 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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