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該法第 51 條規定期限完成時,各機關新興資本支出及
新增計畫預算之執行,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依上述規定,各機關預算支出部分之
新增計畫,應以何者為認定基準?①營運計畫 ②投資計畫 ③專案計畫 ④業務計畫 ⑤工作計畫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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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1), C(69), D(337), E(0) #592482
統計: A(24), B(81), C(69), D(337), E(0) #592482
詳解 (共 1 筆)
#1400771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新增計畫,以業務計畫或工作計畫科目為認定基準,當年度始增設者即屬新增計畫項目;惟部分重要新增政事,雖於原工作計畫項下增列一分支計畫,甚或於原分支計畫內增列經費辦理,為顧及行政與立法部門之和諧,亦應視為新增計畫,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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