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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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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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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年份:
102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7 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A)成本分析報告
(B)收支預算執行報告
(C)成本增減報告
(D)決算收支報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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