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則得對不特定人為之
(B)甲建商在報上刊登廣告宣傳將在臺北車站附近推出新建案,此則廣告屬要約引誘
(C)設置自動販賣機陳列商品標價販售,係為要約
(D)要約引誘是一種意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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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17), C(122), D(103), E(0) #3288996
統計: A(317), B(17), C(122), D(103), E(0) #3288996
詳解 (共 5 筆)
#6425596
要約也可以對不特定人。如尋找遺失的寵物,尋獲懸賞金額X元。就是典型的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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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1851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要約」與「要約引誘」的區分,此為契約成立的基礎,屬於民法總則及債編總論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A) 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則得對不特定人為之。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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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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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錯誤在於前半句「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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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固然可以向特定人為之(例如,甲寫信給乙說:「我願意以 50 萬賣你 A 車」),但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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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人為要約的典型例子,就是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例如,商店貨架上的商品、自動販賣機內的飲料,都是向任何看到的、願意購買的不特定大眾所發出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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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約並非「僅得」向特定人為之,此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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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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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在報紙上刊登廣告,通常內容不會包含所有足以確定契約的必要之點(例如具體的戶號、樓層、確切價格等),且建商的目的在於吸引潛在買家前來洽談並提出購買的「要約」。建商保留了最終是否同意出售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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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種廣告在性質上屬於要約引誘(或稱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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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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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自動販賣機,並將商品標價陳列,其意思非常明確:只要任何人投入標示的金額,契約即成立,販賣機就有交付該商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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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符合要約的定義,且為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精神的體現,屬於向不特定人所為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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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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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為的分類上,「要約引誘」並非旨在直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而是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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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普遍將其歸類為「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也就是表示自己內心期望的一種通知,其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而非由表意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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