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活動期間,下列何者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定?
(A)在參選公職之父親競選廣告文宣中,簽名支持政見內容
(B)在辦公室公布欄張貼特定候選人與單位長官同框之活動照片,並讓助選員手持競選旗幟進入駐地
(C)在辦公處所將印有候選人姓名及照片之礦泉水供洽公民眾飲用
(D)執行候選人選舉維安勤務,穿著印有候選人姓名之背心,隨同實施掃街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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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7), B(85), C(460), D(283), E(0) #3255312
統計: A(4987), B(85), C(460), D(283), E(0) #3255312
詳解 (共 6 筆)
#6353002
姻親血親可以只具名 不能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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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753
配二(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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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362
屬於法條題,規範於
第9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1﹞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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