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者屬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
(A) 違反行為專處罰鍰之案件
(B) 違反行為專處拘留之案件
(C) 違反行為選處停止營業之案件
(D) 違反行為專處勒令歇業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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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5), B(235), C(31), D(37), E(0) #559952

詳解 (共 4 筆)

#2546952
拘留與營業罰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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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262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 左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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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451

警察機關「處分」:

罰鍰、沒入、申誡

 

受處分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

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受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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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991

第45 條 (即時裁定)

I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附註
第43 條 (處分書之製作)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所以警察機關只能對(A)罰鍰做出處分
其餘皆為簡易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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