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者,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罰的種類?
(A)拘留
(B)勒令歇業
(C)停止營業
(D)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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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50), C(64), D(1724), E(1) #137258

詳解 (共 3 筆)

#111210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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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台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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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6

中華民國刑法

33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  死刑。

二、  無期徒刑。

三、  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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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365

補充「違反社維法」救濟

警察機關(處分):申誡 罰鍰 沒入→不服處分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異議(簡易庭的裁定 不得提抗告)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 歇業 停止營業→不服裁定 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普通庭的裁定 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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