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我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稱之為:
(A)罪刑法定主義
(B)從舊從輕主義
(C)禁止類推原則
(D)微罪不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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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889), C(19), D(6), E(1) #137262

詳解 (共 3 筆)

#1180819
刑法:從舊從輕
其餘法律:從新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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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34

從舊從輕  是新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的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也就是先適用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時的法律,如果新法有修正,且較舊法有利於犯罪人,才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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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875
我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稱之為:
(A) 罪刑法定主義
(B) 從舊從輕主義✔️法第2條第1項,從原則
(C) 禁止類推原則❌
(D) 微罪不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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