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如又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對原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有何規定?
(A)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聲請法官撤銷緩起訴處分
(C)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D)緩起訴處分當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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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666), C(2993), D(525), E(0) #137265

詳解 (共 7 筆)

#113684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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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08
檢察官得依職權
或依告訴人之聲請      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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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87

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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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758
如果檢察官故意或過失沒有提起撤銷緩起訴處分,那前案是否就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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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286
給你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把握  又跑去犯罪 ...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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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902

94台非287

...被告雖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誤於緩起訴期滿後之931007以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為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復於931213緩起訴期間已屆滿後,再以九十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七四號,就同一案件,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然上開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

    ...被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三第一款規定,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惟其起訴仍應受同法第260條規定之限制,
1.以原處分係在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撤銷者,或
2.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
3.有同法第420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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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427

如果是緩刑期間再犯的話,就沒有得是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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