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偵查中,被告於何條件下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A)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B)由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C)無法陳述時
(D)無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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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 B(243), C(304), D(1788), E(0) #137264
統計: A(487), B(243), C(304), D(1788), E(0) #137264
詳解 (共 4 筆)
#111259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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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692
刑事訴訟法上關於指定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中有指定辯護之需要時,檢察官應聲請法院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B)審判中有指定辯護之需要時,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擔任之
(C)強制辯護案件有關指定辯護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
(D)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判決違法
100 年 - 10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薦任>#6247答案:A
C.《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
102年刑訴§31修正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口訣:山高 自原 低斃 => 山很高 來自原地 低斃的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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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244
偵查中或審判中皆得選任辯護人,若在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符合強制辯護條件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A) 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判中,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強制辯護)
(A) 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判中,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強制辯護)
(B) 由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審判中,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強制辯護)
(C) 無法陳述時→審判中,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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