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法官應如何判決?
(A)從一輕處斷
(B)從一重處斷
(C)數罪併罰
(D)視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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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479), C(1014), D(104), E(0) #137259
統計: A(43), B(4479), C(1014), D(104), E(0) #137259
詳解 (共 10 筆)
#108829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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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69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學理又稱想像競合。譬如說開槍打人,子彈穿過身體打到汽車。此時開槍(一行為)的行為同時觸犯殺人及毀損,但因吸收關係(重罪吸收輕罪),只從一重處斷,故處殺人罪。
你可能對數罪併罰這個名詞有誤解,以為是上開的想像競合關係。數罪併罰是指數行為觸犯數法益,譬如某人拘禁並性侵被害人數次,則一次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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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827
(C)數罪併罰指的是數行為侵犯數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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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70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即為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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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863
§ 想像競合: 一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 實質競合: 數行為侵害數個法益,數罪併罰。
§ 法條競合: 一行為侵害一個法益,但實現數個構成要件。即雖然行為只有侵害一法益,但是卻有數條法條得以適用的情形。因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故只能從數個法條中選出一條最適切之法條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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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666
數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是實質競合犯喲!有錯請指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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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9280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保護不同法益之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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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957
B:推人當下造成傷害,下一秒對方被人「撞死」,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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