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有關法人的人權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原則上亦得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
(B)法人的人權不應優於自然人
(C)法人亦得享有參政權
(D)法人不得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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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1124), C(99), D(326), E(0) #134868

詳解 (共 7 筆)

#415205
  • 將1樓的字放大!
  • 釋字第678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新民
  • 按自由權視為防衛權、以防範國家之侵犯為目的。因此人權擁有者,自然為人民及私法人。作為公法人的公營電台,即屬於國家組織之一,即不可享有人權但鑑於基本法第五條所要求電台(廣播與電視),都賦予傳遞與形成國民意見的重要任務。
  •   在本號解釋中憲法法院雖然仍確認電台只准公營化的合憲性,但也明白的認為電台負有公共責任,乃履行公行政的任務,具有整合國家整體意見的功能。因此電台不能為全職及兼營其他營利的行為。在達成這種任務的過程,聯邦憲法法院即承認電台具有類似私法人得擁有抗拒國家非法侵犯的防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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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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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790
私法人原則上享有人權,公法人不得享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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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741
(A)公法人是用來保護人權的 不是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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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506

法人已成近世法律生活中重要的一部份,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有些端賴法人方能有效達成,例如財產權保障,以今日工商業的社會型態,人民靠著法人性質的營利獲取生活之資者佔極大的比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也是保障法人性質的報社為其目標。法人應僅限於「本國法人」始得享有人權之保障,不包括「外國法人」(所謂法人是依本國法律之規定登記後成立,外國法人未在本國登記,自然未取得法人資格而得以享受權利)。而法人所得享有之人權,應為不專屬於自然人者,例如宗教自由、參政權、服公職、受教育權等專屬自然人之權,而非法人所得享有。按人權的產生本在防止國家所為之侵害(防衛權),公法人係得以行使公權力之法人,與國家之關係只有權限的授予問題,故不能如私法人享有人權。但是例外為:1.應有訴訟權及以「私法人之地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權;2.以公法人「組織整體」的功能之立場可以享有人權,如公立大學的講學自由,公營電台的言論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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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47

行使公權力公法人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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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73
請問D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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