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以廣播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與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
(C)夫妻協議約定住所不成,應以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不符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D)受退學處分之學生僅能在各級學校校內進行申訴,以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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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16), C(238), D(4701), E(0) #134877

詳解 (共 4 筆)

#478506

受退學處分之學生: 可申請 訴願 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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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77
釋字第 452 號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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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165
(B)釋字第 365 號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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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100
382號解釋:   各級學校依有關...
(共 2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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