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使用人屆期不繳納管理機構收取之費用者,其加徵滯納金規定為何? (A) 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B) 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C) 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 (D) 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三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