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據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政治問題不審查,此非屬司法違憲審查之範圍
(B)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屬國會自治事項,司法院不應干涉
(C)總統得以緊急命令,先行任命臨時監察委員,以免影響監察院正常運行
(D)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國文與憲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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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9), C(6), D(229), E(0) #3832990
統計: A(5), B(19), C(6), D(229), E(0) #3832990
詳解 (共 2 筆)
#7322906
依據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政治問題不審查,此非屬司法違憲審查之範圍❌
政治問題雖非司法審查常態,但釋字第632號已明確認定此屬憲法職權爭議範圍,非排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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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屬國會自治事項,司法院不應干涉❌
行使時機雖屬國會自治,但釋字第632號要求「適時」行使,非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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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總統得以緊急命令,先行任命臨時監察委員,以免影響監察院正常運行❌
總統無緊急命令任命權,此屬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明定程序,無臨時任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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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釋字第 632 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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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32 號 民國 96年8月15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解釋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D)。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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