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據我國《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宗教自由屬於絕對權利,國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B)宗教自由僅保障內心信仰之自由,不包括宗教行為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C)為遵守政教分離原則,法律得全面禁止宗教團體從事公共事務活動
(D)人民以宗教信仰為理由拒絕服兵役,在比例原則之考量下,得服以相對應之義務替代
之
統計: A(52), B(14), C(9), D(179), E(0) #3832994
詳解 (共 3 筆)
-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 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釋字第 490 號解釋理由書:,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包含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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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心信仰之自由: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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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行為之自由:人民有依其信仰舉行祭典、祈禱、傳教等活動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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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結社之自由:人民有組織宗教團體及參與活動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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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0 號 民國 88年10月1日
理由書 ㄧ、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A)。。 |
- 「政教分離」是指國家對於宗教應保持中立,不得偏袒特定宗教,也不得將政權與教權結合。
- 但宗教團體作為社會法人,同樣享有言論自由與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國家不得「全面禁止」其參與公共事務,否則將過度侵害其基本權利,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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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點: 憲法第 13 條保障宗教自由(含良心自由),而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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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 雖然宗教信仰不能成為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的理由,但國家考量到某些宗教信仰者的良心衝突(如反對攜帶武器),在比例原則的權衡下,立法院制定了《替代役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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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 允許人民因宗教信仰理由申請服「宗教替代役」,以對等時間、勞力的公共服務來履行其國民義務。這既維持了國民義務的公平性,也尊重了人民的宗教與良心自由,符合憲法意旨。
A錯,因為宗教自由包含:內在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宗教結社自由、宗教教育自由,但是只有內在信仰自由是屬於絕對不可侵犯
D是對的,可以考量比例原則改服替代役,藉以平衡國民義務與宗教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