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據我國《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宗教自由屬於絕對權利,國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B)宗教自由僅保障內心信仰之自由,不包括宗教行為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C)為遵守政教分離原則,法律得全面禁止宗教團體從事公共事務活動
(D)人民以宗教信仰為理由拒絕服兵役,在比例原則之考量下,得服以相對應之義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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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4), C(9), D(179), E(0) #383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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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129
  敘述內容 憲法觀點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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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971
依據我國《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宗教自由屬於絕對權利,國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釋字第 490 號解釋理由書:。
  1.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2. 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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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宗教自由僅保障內心信仰之自由,不包括宗教行為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釋字第 490 號解釋理由書:,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包含三個層次:

  1. 內心信仰之自由: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2. 宗教行為之自由:人民有依其信仰舉行祭典、祈禱、傳教等活動之自由。

  3. 宗教結社之自由:人民有組織宗教團體及參與活動之自由。

釋字第 490 號  民國 88年10月1日

 

理由書

ㄧ、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
所謂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 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B)。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A)。
(C) 為遵守政教分離原則,法律得全面禁止宗教團體從事公共事務活動❌
  1. 「政教分離」是指國家對於宗教應保持中立,不得偏袒特定宗教,也不得將政權與教權結合。
  2. 但宗教團體作為社會法人,同樣享有言論自由與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國家不得「全面禁止」其參與公共事務,否則將過度侵害其基本權利,違反比例原則。
(D) 人民以宗教信仰為理由拒絕服兵役,在比例原則之考量下,得服以相對應之義務替代之✔️
  1. 衝突點: 憲法第 13 條保障宗教自由(含良心自由),而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2. 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 雖然宗教信仰不能成為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的理由,但國家考量到某些宗教信仰者的良心衝突(如反對攜帶武器),在比例原則的權衡下,立法院制定了《替代役實施條例》

  3. 現狀: 允許人民因宗教信仰理由申請服「宗教替代役」,以對等時間、勞力的公共服務來履行其國民義務。這既維持了國民義務的公平性,也尊重了人民的宗教與良心自由,符合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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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因為宗教自由包含:內在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宗教結社自由、宗教教育自由,但是只有內在信仰自由是屬於絕對不可侵犯

D是對的,可以考量比例原則改服替代役,藉以平衡國民義務與宗教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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