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緊急命令一經發布,即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無須再送立法院追認
(B)緊急命令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於立法院開會期間不得發布
(C)緊急命令之內容,仍應遵守基本權利之保障與比例原則
(D)緊急命令屬高度政治行為,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統計: A(3), B(1), C(235), D(14), E(0) #383299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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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應於發布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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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院不予追認,該緊急命令會立即失效。因此,追認是法定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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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並無限制只能在休會期間發布。無論立法院是否在會期中,只要發生「國家安全受重大威脅」或「重大經濟危機」,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即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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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布時立法院正在休會,立法院應自行集會進行追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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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43 號 民國 91年5月3日
解釋爭點 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B),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A),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理由書 .... 又此種補充規定無論其使用何種名稱均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緊急命令之發布,雖不受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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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緊急命令雖然是為了應付緊急危難而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法律、甚至變更法律的效力,但其內容仍須受憲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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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必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且不能漫無邊際地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若其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或嚴重違背憲法保障人權之核心意旨,仍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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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釋字第 543 號解釋,緊急命令之發布雖然涉及高度政治判斷,但其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要件(如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司法機關(憲法法庭)仍有權進行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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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憲政國家,沒有任何公權力行為(包括總統的緊急處分)是可以完全規避司法監督而絕對不受制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