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我國《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言論自由屬於絕對權利,除緊急狀態外,法律不得加以限制
(B)僅有政治性言論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商業言論原則上不在保障範圍內
(C)對於涉及公共監督之政治性言論,國家如欲加以限制,應採取較為嚴格之違憲審查標

(D)凡涉及不實內容之言論,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立法者得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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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敘述內容 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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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言論自由屬於絕對權利,除緊急狀態外,法律不得加以限制❌
  1.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
  2. 依據《憲法》第 23 條規定,只要符合「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法定事由,且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國家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並非只有在緊急狀態下才能限制。
ㅤㅤ
(B) 僅有政治性言論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商業言論原則上不在保障範圍內
  1. 《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種類非常廣泛。司法院大法官在多號解釋(如釋字第 414、577、744 號)中皆明確指出,「商業言論」(例如商品廣告、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提供消費者訊息,有助於經濟活動與經濟生活,同樣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2. 只是國家在限制商業言論時,通常採取「中度違憲審查標準」,而低於政治性言論的保護程度。
ㅤㅤ
(C) 對於涉及公共監督之政治性言論,國家如欲加以限制,應採取較為嚴格之違憲審查標
準✔️
  1. 政治性言論(尤其是涉及公共事務與政府監督的言論)被視為民主政治運作的基石,屬於「高價值言論」
  2. 因此,大法官解釋與我國憲政學理均認為,國家若要立法限制這類言論,必須受到「嚴格審查標準」的檢驗—即必須是為了達成「極為重大之政府利益」,且採取「侵害最小、最為合目的之手段」才能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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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凡涉及不實內容之言論,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立法者得全面禁止
  1. 不實言論並非全面排除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之外。
  2. 最經典的例子為釋字第 509 號解釋(針對誹謗罪),大法官導入了類似「真實惡意原則」的精神,指出為了避免產生「寒蟬效應」而阻礙公共意見表達,即使言論內容事後證明為不實,只要發表者在發表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非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就不應直接受到刑罰制裁。
  3. 這意味著一定程度的容錯空間仍受憲法保障,立法者不得全面、無條件地禁止所有不實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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