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憲法》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何者非屬之?
(A)人民有設定住、居所之自由
(B)國民有旅行各地與回國之自由
(C)人民有於居住處所不受干預之自由
(D)外國人請求進入國境之自由
統計: A(1), B(2), C(12), D(295), E(0) #383298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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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58 號 國 92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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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43 號 民國 86年12月26日
解釋爭點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B)。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C),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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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的「遷徙自由」,對「國民」而言,包含「回國權」;但對「外國人」而言,國家擁有主權決定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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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請求進入我國國境,屬於國家主權的行使與法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許可問題,並不屬於憲法直接保障該外國人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