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家庭教育法對國民小學之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有何規定?
(A)每學年在正式課程外實施至少六小時
(B)每學期在正式課程外實施至少六小時
(C)每學年在正式課程外實施至少四小時
(D)每學期在正式課程外實施至少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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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47), C(4154), D(1847), E(0) #89194

詳解 (共 3 筆)

#405819
家庭教育每學年4小時
性平教育每學期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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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699
補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家庭教育課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課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環境教育課程。(12/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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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6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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