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時,應加強揭露說明其
定義內容之風險,下列何者錯誤?
(A)破產風險
(B)重整風險
(C)作業風險
(D)無法履行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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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229), C(1310), D(326), E(0) #2750813
統計: A(204), B(229), C(1310), D(326), E(0) #2750813
詳解 (共 3 筆)
#6297792
第十四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就所涉及之無法履行債務(Fail to Pay)風險、破產 (Bankruptcy)風險及重整(Restructuring)風險等相關事項,加強揭露說明其定義內容。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就所涉及之無法履行債務(Fail to Pay)風險、破產 (Bankruptcy)風險及重整(Restructuring)風險等相關事項,加強揭露說明其定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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