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此種情形在法律解釋上稱為:
(A)司法解釋
(B)立法解釋
(C)行政解釋
(D)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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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5943), C(1218), D(189), E(0) #883745

詳解 (共 4 筆)

#1306508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作出法律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司法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行政解釋: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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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114
立法解釋是解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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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307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除了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外,尚包括: 
(A)各級民意機關 
(B)司法機關 
(C)監察機關 
(D)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其接受委託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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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574
為何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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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3181
未解鎖
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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