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A)甲設定不移轉質物占有的質權於乙
(B)甲設定不移轉抵押物占有的抵押權於乙
(C)甲為擔保將來發生的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
(D)甲在自己土地上方空間,設定地上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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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3), B(1639), C(2220), D(898), E(0) #883749

詳解 (共 10 筆)

#1127898
自己所知的補充整理:物權(是絕對權、對世...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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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433
(A).向他人借款,以物為人質交給對方做擔保,稱「質權」。故不移轉質物,就不叫質權了
(B)向他人借款,以物設定抵押權給對方,不見得一定要移轉才算數,已有登記之要式形為便已算數,稱「抵押權」。

想像一下情境,其實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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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481
題目就是問,哪個選項違反定義,A質權就是要移轉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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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89
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規定:「質權之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所以動產質權之設定,只須基於當事人之意思合致設定,讓與即可。並不以書面為限,亦不須登記。而以質權標的物移轉質權人受領占有為生效要件。所以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乃因債務人容易將該動產予以處分,或因使用而減損其價值,則將不能達到動產擔保的功能。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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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440
860抵押權->不宜轉占有,供擔保
884質權->移轉占有,供擔保

故A不移轉占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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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778

簡單來講,只要看到XX法定主義,就表示必須以法律規定為限,不能自己創設。(其它最常見有罪刑法定主義)

質權中的動產必須移轉,可是甲自己創了一個不用移轉的質權,也就違反了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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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391
質權,跟抵押權一樣,都是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以及特定之動產(如船舶),而質權主要是針對動產和權利,因此有動產質權以及權利質權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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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792

補充最高限額抵押權

甲向乙借貸 1,000 萬元,由丙提供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及丁提供 B 地設定 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在原債權確定前,乙將該 1,000 萬元債權讓與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

(A) A 地之普通抵押權、B 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隨同移轉於戊

(B) A 地之普通抵押權、B 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不隨同移轉於戊

(C) A 地之普通抵押權隨同移轉於戊

(D) B 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隨同移轉於戊

881-6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一、抵押權一般而言可分為普通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的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的特定債權。例如,債務人向朋友借了三百萬元,約定在10011日清償,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房屋設定了三百萬元的抵押權,到了10011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例如某經銷商與某公司簽定經銷契約,由經銷商提供土地設定了二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期限至10011日,經銷商則可以在這二千萬元的額度內,向公司訂貨。而經銷商訂貨的貨款,一旦無法清償,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二者在訴訟上,普通的抵押權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就認為債務人有欠300萬,債務人如果主張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人要負舉證責任。但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則要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共積欠了多少錢。  二、一般金融機關在辦理貸款時,通常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例如,你申辦500房貸,銀行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經過5年,你還了本金200萬元,此時你債務只剩300萬。突然臨時需要用錢,你再向銀行借200萬,就不需要再設定任何抵押權,因為,這200萬的債務,可以由上次所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來擔保。這有點像銀行的預借卡,銀行會給你一定的額度,在這個額度內,你可以隨時借貸一樣。只不過最高限額抵押權,你要拿不動產給銀行抵押。  三、你今天自己想開一間店 ,以賣HCG馬桶來說,

因此你成了HCG的經銷商 但你沒辦法自己製做馬桶來賣給客人  所以,你必需跟總公司訂馬桶 這時總公司就會跟你簽一筆最高限額抵押權  假設是1000萬好了,期間你們自己訂 ,而在這期間內,總公司最多只會拿1000萬價值的馬桶給你賣  假若你賣了500萬,把500萬拿回總公司 那可以繼續再叫總公司出500萬的馬桶給你賣  但只要總公司給你達到1000萬的貨,你都沒賣出去的話 ,總公司就不會再出貨給你了  這也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最淺顯的例子。

四、大多的最高抵押權是用在:

開立信用狀(貿易商對外的信用憑證) 或票據所發生的~例如:請銀行開立本票(有時是要有等額的存款、有時用最高限額抵押權,在一定的額度內皆可以隨時借款)~

或代理商與經銷商之間的~例如:甲經銷商要跟乙進貨,但未免甲拿了貨,卻不付錢~於是乙就要求甲將房地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乙。如此,在一定的額度內,甲就可以不斷的循還~週轉使用~~~

而有助經濟的流通與發展~~~~~~~

換句話說 :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不固定的借款""浮動的",是只要在一定的額度內都可以借或還,而反覆使用的~~~~~~

普通抵押權是一次就給足~~且除非再設定~否則不能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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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778

補充質權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
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簡易交付
法學大意 - 099初等考試試題[一般行政] 答:B

解析 : 動產「物權」V.S.動產「質權」:

一、「動產交付」方式 - 動產「物權」讓與的四種方法(民法761) :

()「現實交付」: 這是我們最常見的「動產讓與」的方式,也就是該動產會從讓與人()手中直接移轉給受讓人()。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直接占有)----->()(直接占有)

()「簡易交付」此種交付方式是為了簡化交易程序。在受讓人()已經占有該讓與物的情形下,只要與讓與人()有「讓與合意」時,即發生「物權移轉」的效力,而不必()先返還(),再由()交付給()。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間接占有)----->()(直接占有)

()「占有改定」:「占有」又可以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而「直接占有」就是實際上占有該物;至於,「間接占有」則是雖然實際上並無占有該物,但卻在法律上有向<直接占有人>請求返還的權利。

而「占有改定」就是受讓人()並無取得該物的「直接占有」,通常都是讓與人()尚有利用該物的情形下而與受讓人()另訂一「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而繼續占有該讓與物,此時()為該物的<直接占有人>()為該物的<間接占有人>,此時亦會發生「物權移轉」的效果。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

()「指示交付」:當「動產」是由第三人()占有時,此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來讓與受讓人(),此時亦會生「動產交付」之效果,也就是受讓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請求返還該讓與物,而使交易程序簡化,不必先由讓與人()向第三人()請求再交付給受讓人()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取得對()的「返還請求權」- 間接占有)。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例,甲移轉對丙的「返還請求權」於乙時,()便成該物的所有權人。

二、動產「質權」的要件 :

()標的物為<動產>(884)

()<質權人>「占有」<質物>(885 I )

()不得使<出質人><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885 II & 897)←乃因出質人或債務人容易將該動產予以處分,或因使用而減損其價值,將不能達到動產擔保的功能。

所以,答案 (B) 占有改定(761 II )與要件3相衝突。因而不符合動產「質權」設定的要件。

在動產質權的制度下,由設定質權的債權人(「質權人」)取得該動產的占有(該動產變稱作「質物」),作為確保債權清償的擔保。由於質權的作用在於提供債權的擔保,因此有所謂的「從屬性」,一旦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無論以任何原因消滅,質權也就會一併消滅。而消滅的效果,就是質權人必須質物返還(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九條)。

而如果債務沒有消滅,到了屆期的時候債務人仍未能清償債務,則質權人就可以實行質權,而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質權的行使可以透過1.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受償(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2.訂立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準用第八百七十八條)、3.用拍賣以外的方法處分質物-質權人於其債權清償期屆滿後,得與出質人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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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60
東西不給人家就不叫質了,只能叫普通的借錢(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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