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甲創作樂曲一首,乙以樂器彈奏表演該樂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表演前,應得甲之同意
(B)乙之表演應以獨立著作保護
(C)丙以錄音設備錄製乙之表演,僅須得乙之同意
(D)丁以錄音設備播放丙之錄音,無須得乙之同意
統計: A(608), B(1045), C(4778), D(3101), E(0) #883756
詳解 (共 10 筆)
(A)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故乙於表演前,應得甲之同意。
(B)著作權法第7-1條規定: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故乙之表演應以獨立著作保護。
(C)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 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第2項: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故丙以錄音設備錄製乙之表演,應得甲、乙同意。
(D)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 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第2項: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故丁以錄音設備播放丙之錄音,無須得乙之同意。
甲:作詞作曲家
乙:歌星
丙:唱片公司
丁:消費者
乙要演唱甲的作品,需經甲的同意
丙要錄製CD販賣,須經甲跟乙的同意
丁買CD回家播放無須得到乙的同意
類似題目
甲撰寫一部科幻小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完成小說時享有著作權
(B)甲非專屬授權乙利用,嗣後得於相同時間、區域內再非專屬授權丙
(C)甲專屬授權乙利用,於相同時間、區域內,甲基於權利人身分仍得於其網頁上提供該小說給民眾下載
(D)乙將該小說改寫成劇本,丙如欲將劇本拍成電影,應徵得甲、乙之同意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16+%E7%94%B2%E6%92%B0%E5%AF%AB%E4%B8%80%E9%83%A8%E7%A7%91%E5%B9%BB%E5%B0%8F%E8%AA%AA%EF%BC%8C%E4%B8%8B%E5%88%97%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7%94%B2%E6%96%BC%E5%AE%8C%E6%88%90%E5%B0%8F%E8%AA%AA%E6%99%82%E4%BA%AB%E6%9C%89%E8%91%97%E4%BD%9C%E6%AC%8A..-1023296.htm#ixzz4pAA7acEh
(A)乙於表演前,應得甲之同意
前提是公開演出,且未具有著作權法第55條之條件。
(B)乙之表演應以獨立著作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7-1條「表演人獨立著作保護」。
(C)丙以錄音設備錄製乙之表演,僅須得乙之同意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甲、乙皆有重製權,原則上甲、乙之同意皆須取得。
但私下朋友間就表演錄音、錄影是否屬於著作權筆記中之「個案合理使用空間」似乎並未有明確規範。
(D)丁以錄音設備播放丙之錄音,無須得乙之同意
依著作權法第24條「再公開播送」。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於電腦程式以外,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屬於著作人的重製權範圍,著作人不能對於這些行為主張重製權,
即使是不在這些範圍的暫時性重製,會屬於著作人的重製權範圍,利用人在個案中也可能會有合理使用空間,著作人也不一定就能對於這些行為主張重製權。
補充:
一般歌曲著作有三公權:「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翻唱」如果只是現場重新演繹、演唱出來,涉及「公開演出」,如果再對外傳送,涉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是像電視媒體的傳播、公開傳輸則是網路傳輸),只要將音樂透過公開的方式傳播,都需要依照播放管道來取得適當的權利。
雖然已經取得公播了,但它代表的只是「能公開演出、播放的權利」,但「翻唱」是要將別人的歌曲重新演繹、演唱出來,甚至把日文歌曲填上中文詞,或是改編詞曲等,都是涉及到詞曲著作權的重製。而「改作權」、「重製權」這些權利,仍需要找到版權人或創作人來溝通相關事宜。
需要注意著作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這權利不在著作財產權人手中,而是屬於著作人格權的範圍,也就是即使創作者將著作權授權給它的版權公司管理,版權公司擁有的是財產權,創作人本人仍保有人格權。
考這種都很矛盾,那這樣一些網紅每天唱歌不就要繳交超大筆的版權費???
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到底在哪???還是單純是法規範,反正不告不理。
關於非營利用途與著作權的關係,可參考著作權法第51、53、65、87-1條。非營利用途以及非營利組織使用他人著作,的確比較不容易違法,但非百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