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下列何者不屬於從刑?
(A)褫奪公權
(B)沒收
(C)追徵
(D)保安處分.
統計: A(2965), B(1786), C(1783), D(3750), E(21) #88375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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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生命刑 |
即死刑,未滿18或滿80歲以上不處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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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 |
無期徒刑:未滿18或滿80歲以上,不處無期 有期徒刑:2個月以上,15年以下,得延長至20年 拘役:1 日以上,未滿60日,得加至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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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 |
最低為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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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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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 |
褫奪公權 |
褫奪公務員及公職候員人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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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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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徵追繳或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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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
監護處分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者、心智缺陷者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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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處分 |
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 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罰者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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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 |
代替$86~$90之保安處分者 受緩刑之宣告者 假釋出獄者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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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處分 |
有犯罪之習慣者 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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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戒處分 |
施用毒品成癮者 因酗酒而犯罪者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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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治療處分 |
犯刑法第285條之罪 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者 |
治癒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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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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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刑 |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易以訓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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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已不包含在內,而是單獨獨立出來。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以下皆為修法後,簡單整理解釋~
刑事法律效果分為三種:刑罰、保安處分、沒收 ----此三種法效果各自獨立
刑罰中又分主刑及從刑
A褫奪公權:為現行法下唯一之從刑。(沒收、追徵、抵償、追繳已非從刑)
B沒收:修法前為從刑,現行法已抽出來獨立成為法效果之一種。
C追徵:修法前為從刑,現行法修正為沒收之「執行方式」。(就沒有什麼主刑從刑的問題)
D保安處分:非主刑也非從刑,為獨立之法效果。
係刑法上為了完整實現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而設此措施來做為補充。ex.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等等
若有誤,請不吝指教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有做修法,從刑的部分只剩下褫奪公權
請參看現行刑法第36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法34條(刪除)
刑法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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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34條(從刑之種類)已刪除。 修正36條,因此從刑只剩下「褫奪公權」。 修正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新增第五章之一「沒收」。
答案「A」是對的 以今天的法律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