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下列何者不屬於從刑?
(A)褫奪公權
(B)沒收
(C)追徵
(D)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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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5), B(1786), C(1783), D(3750), E(21) #883754

詳解 (共 10 筆)

#1159472

主刑

生命刑

即死刑,未滿18或滿80歲以上不處死刑

自由刑

無期徒刑:未滿18或滿80歲以上,不處無期

有期徒刑:2個月以上,15年以下,得延長至20

拘役:1 日以上,未滿60日,得加至120

罰金

最低為1000

易服社會勞動

 

從刑

褫奪公權

褫奪公務員及公職候員人之資格

沒收

 

追徵追繳或抵償

 

保安處分

監護處分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者、心智缺陷者

5

感化教育處分

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

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罰者

3

保護管束

代替$86~$90之保安處分者

受緩刑之宣告者

假釋出獄者

3

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之習慣者

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3

禁戒處分

施用毒品成癮者

因酗酒而犯罪者

1

強制治療處分

犯刑法第285條之罪

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者

治癒時為止

驅逐出境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易刑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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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59635

現在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已不包含在內,而是單獨獨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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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122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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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864
刑法新修法,從刑只剩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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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734

以下皆為修法後,簡單整理解釋~

刑事法律效果分為三種:刑罰、保安處分、沒收 ----此三種法效果各自獨立

刑罰中又分主刑及從刑

A褫奪公權:為現行法下唯一之從刑。(沒收、追徵、抵償、追繳已非從刑)

B沒收修法前為從刑,現行法已抽出來獨立成為法效果之一種。

C追徵:修法前為從刑,現行法修正為沒收之「執行方式」。(就沒有什麼主刑從刑的問題)

D保安處分:非主刑也非從刑,為獨立之法效果。

係刑法上為了完整實現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而設此措施來做為補充。ex.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等等

 

若有誤,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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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712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有做修法,從刑的部分只剩下褫奪公權

請參看現行刑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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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51
刑法  第34條 (從刑之種類)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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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384

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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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247
主刑:   
1.死刑。 
2.無期徒刑。 
3.有期徒刑
4.拘役
5.罰金
 
從刑: 
1.褫奪公權。   
2.沒收。   
3.追徵、追繳或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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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074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法34條(刪除)

刑法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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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34條(從刑之種類)已刪除。 修正36條,因此從刑只剩下「褫奪公權」。 修正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新增第五章之一「沒收」。 

答案「A」是對的 以今天的法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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