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人民得請求接近使用媒體,係屬於憲法保障之下列何種權利?
(A)言論自由權
(B)隱私權
(C)人格權
(D)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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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2197069

釋字第 364 號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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